刊登日期: | 2016/4/12 |
發文日期: | 2016/4/12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53802888B號 |
主旨: | 公告登錄「西螺福興宮莫不尊親匾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 |
依據: |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。一、名稱:西螺福興宮莫不尊親匾。 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 三、主要材質及特徵:本件為橫長方形木匾,以多塊木板拼接製成,邊框為紅底纏枝卷草紋,匾面為黑底金字,字樣為陽刻金字楷書,上款「乾隆庚寅年仲夏穀旦」、中行「莫不尊親」、下款「首事林倉光、廖尚德、鍾氏和同立」。此匾保留著清代匾額製作工藝,中行「莫不尊親」為片狀陽文,係另外製作後接合於額面上,並以金屬釘固定在匾額板面上。 四、登錄理由: (一)歷史久遠且為地方仕紳所立,見證宮廟歷史沿革。 (二)製作型式呈現台灣傳統製匾技術、技法。 (三)兼具特殊性與歷史性。 (四)保存狀況良好。 五、法令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。 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